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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中货物丢失或交货延误处理及职责划分

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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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的委托,以客户或本人的名义为客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经济活动。

作为纯代理人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发挥牵线桥梁的作用,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代理公司收取佣金,责任不大。货物丢失或损坏时,所有人都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作为当事人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承运人)签订合同。

2、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进行储存和运输。

3、安排运输和集装箱运输时,应收取一定的差价。

以上三种情况,对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必须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身为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从事无船运输业务,发行自己的无船运输人提单后,成为无船运输经营者,被视为法定运输人,具有运输人和托运人的双重性质。

当作为多式联运经营者出现时,责任被划分为:

如果运输代理人负责多联运并签发提单,他将成为多联运运营商(MTO),并被视为合法承运人。

根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MTO对货物的丢失或交货延误负责:

对于货物损坏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以每件或每公斤920SDR为限,或每公斤2.75SDR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但是,如果合同中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计算货物损坏或损坏的总重量低于每公斤8.33SDR。

关于延迟交货的问题,如果MTO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MTO对延迟交货的赔偿限额是延迟交货运费的2.5倍,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全部运费。

《海商法》规定,MTO应对货物丢失或交货延误负责:

对货物损失或损坏:每件货物或其它运输单位666.67SDR,或根据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毛重,按每公斤2SDR计算,其中较高者为准;

关于延迟交货,中国《海商法》规定货物交货期限为60天,MTO对延迟交货的赔偿限额为延迟交货的运费,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不作为,不受此限制。

作为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职责划分:

货运代理,经营范围较广,除了作为货运代理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利用自己的员工,为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和装卸工具提供服务,以陆运为承运人,以海运为代理人。确定货代的法律地位不能简单粗暴,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按照合同条款划分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有详细规定。这些标准交易条件往往与收货人证明或货运代理向托运人出具的类似文件相结合。

总结: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并不平衡。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水平高,制度完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大多规模大,网络健全,人员素质高,业务发达,控制着世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市场。国际货运代理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缓慢,体制不完善。大部分国际货运代理规模小,服务网点少,人员缺乏培训。

国际货运代理中货物丢失或交货延误处理及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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