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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合同

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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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是指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货物的运输,具体包括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其中,尽管海上运输时效性相对更低、受气候条件影响的不确定因素更大,但由于国际运输通常距离较远、货物数量较多的原因,海上运输的运量大、通行能力强(不受具体航道限制)、以及运费低的优势因此显现出来,成为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中最常选用的方式,在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的合同形式也不断更新。目前,国际上已经通用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共有两种,分别为租船运输合同和班轮运输合同。

 (一)租船运输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确定出发地和目的地,类似于出租车。

2、定期租船合同:确定时间,类似于包车出游。

3、光租船合同:不提供燃料补给等软件,只提供船舱,类似于自驾游。

一般情况下,在路线特殊、运货量特别大的时候,会选择租船运输合同。

(二)班轮运输合同(Liner Shipping Contract)

班轮运输,也称件杂货运输合同,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类似于公交车。

在此“四固定”的基础下,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豁免应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因此,班轮运输也可以被称为提单运输,这是海上运输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下文将对此类运输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二、海上运输最重要的运输方式——提单运输

(一)提单与提单运输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carrier)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因此,提单明确了提单运输中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托运人、承运人名称,卸装货的地点与日期等重要信息,是提单运输的关键所在。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 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二)提单的种类

1、 清洁提单——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货物包装或表面出现不坚固、完整情况的提单

2、记名提单——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不记名提单——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指示提单——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3、倒签提单——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无论是倒签提单抑或预借提单,都体现出较强的主观恶意。

(三)提单的法律效力

1、【合同证明】当事人间存在合同时,提单起到证明合同存在的作用。

2、【合同凭证】当事人间若没有合同,提单则可作为最简约的合同。

3、【托运人交货凭证、承运人收货凭证】表明货物已经接收或者装船,意味着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4、【物权凭证】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的单证。

只有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海运单、铁路运输单和航空运输单只是运输合同凭证。

(四)提单运输适用的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全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目前为止关于海上运输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海牙维斯比规则》,全称《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3、《汉堡规则》,全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鹿特丹规则》,全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虽然我国并未加入任何一条国际公约,但这些条约中的相关精神是我国《海商法》制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海上运输的发展前景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联系越发紧密,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货物往来也必将越发频繁。在陆地运输对地理要求较高、航空运输运量小成本高,并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并无较大改变可能性的情况下,海上运输凭借运量大、通过能力强、运费低的优势,再加上海洋覆盖了地球面积2/3以上的地理条件,依旧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托运人的最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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